由生態環境部與自然資源部聯合發布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評審指南》,要求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指南適用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以及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進行評估報告的評審工作。
二、組織評審部門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組織評審。直轄市可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評審。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報告、風險管控效果評估報告、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由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三、組織評審方式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可因地制宜,采取以下任一方式組織評審:
1.組織專家評審;
2.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審或者組織評審;
3.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可的其他方式。
污染場地土壤調查工作開展程序
污染場地土壤初步調查是在系統、專業的方法基礎上,對場地污染情況進行調查,確定地塊污染程度和范圍的過程。一般來說,其工作程序主要包括三個階段: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工作內容與程序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的污染識別階段,原則上不進行現場采樣分析。
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采樣與分析為主的污染證實階段。通常可以分為初步采樣分析和詳細采樣分析兩步進行,每步均包括制定工作計劃、現場采樣、數據評估和結果分析等步驟。
第三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以補充采樣和測試為主,獲得滿足風險評估及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所需的參數。
污染場地土壤調查評估與修復
污染場地環境評估與修復是在調查的基礎上,分析場地內污染物對未來受體的潛在風險,并采取一定的管理或工程措施避免、降低、緩和潛在風險的過程,因此整個過程也可稱為場地風險管理。場地環境調查評估與修復管理全過程可劃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場地環境調查評估,二是污染場地修復管理。
確認場地責任主體十分重要
(1)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場地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的責任。
(2)造成場地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等原因發生變更的,依法由繼承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責任。
(3)若造成場地污染的單位已將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承擔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責任。
(4)造成場地污染的單位因破產、解散等原因已經終止,或者無法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擔場地環境調查評估和治理修復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