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第775號國務院令,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的出臺背景。
答:碳排放權交易是通過市場機制控制和減少二氧化碳等溫室氣體排放、助力積極穩妥推進碳達峰碳中和的重要政策工具。近年來,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穩步推進。2011年10月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廣東、湖北、深圳等地啟動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試點工作,2017年12月啟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2021年7月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正式上線交易。上線交易以來,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整體平穩,年均覆蓋二氧化碳排放量約51億噸,占全國總排放量的比例超過40%。截至2023年底,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共納入2257家發電企業,累計成交量約4.4億噸,成交額約249億元,碳排放權交易的政策效應初步顯現。與此同時,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制度建設方面的短板日益明顯。此前我國還沒有關于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依據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章、文件執行,立法位階較低,權威性不足,難以滿足規范交易活動、保障數據質量、懲處違法行為等實際需要,急需制定專門行政法規,為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運行管理提供明確法律依據,保障和促進其健康發展。黨的二十大報告明確提出健全碳排放權市場交易制度。制定《條例》是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的具體舉措,也是我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發展的客觀需要。
問:這次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是什么?
答:《條例》制定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一是總結實踐經驗,堅持全流程管理,覆蓋碳排放權交易各主要環節,避免制度空白和盲區。二是立足我國碳排放權交易總體屬于新事物、仍在繼續探索的實際情況,重在構建基本制度框架,保持相關制度設計必要彈性,為今后發展留有空間。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碳排放數據造假突出問題,著力完善制度機制,有效防范懲治,保障碳排放權交易政策功能發揮。
問:《條例》對碳排放權交易確定了什么樣的監管體制?
答:明確監督管理體制,是加強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重要方面,也是制定《條例》的重要目的之一。《條例》明確,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為提升監管效能,《條例》還規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建立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臺,加強對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的全過程監管,并與有關部門實現信息共享。
問:《條例》從哪些方面構建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答:《條例》從六個方面構建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一是注冊登記機構和交易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職責。全國碳排放權注冊登記機構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產品登記,提供交易結算等服務,全國碳排放權交易機構負責組織開展碳排放權集中統一交易。二是碳排放權交易覆蓋范圍以及交易產品、交易主體和交易方式。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碳排放權交易覆蓋的溫室氣體種類(目前為二氧化碳)和行業范圍,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碳排放權交易產品包括碳排放配額和經批準的其他現貨交易產品,交易主體包括重點排放單位和符合規定的其他主體,交易方式包括協議轉讓、單向競價或者符合規定的其他方式。三是重點排放單位確定。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重點排放單位確定條件,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據此制定年度重點排放單位名錄。四是碳排放配額分配。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額總量和分配方案,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據此向重點排放單位發放配額。五是排放報告編制與核查。重點排放單位應當編制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省級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報告進行核查并確認實際排放量。六是碳排放配額清繳和市場交易。重點排放單位應當根據核查結果足額清繳其碳排放配額,并可通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購買或者出售碳排放配額,所購碳排放配額可用于清繳。
問:針對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條例》規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答:排放數據真實是碳排放權交易正常進行和發揮政策功能的基本前提。在防范和懲處碳排放數據造假行為方面,《條例》主要從四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強化重點排放單位主體責任。要求重點排放單位制定并嚴格執行排放數據質量控制方案,如實準確統計核算本單位溫室氣體排放量、編制年度排放報告并對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按規定向社會公開信息并保存原始記錄和管理臺賬。二是加強對技術服務機構的管理。受委托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和技術規范要求,對出具的檢驗檢測報告承擔相應責任,不得出具虛假報告;受委托編制年度排放報告、對年度排放報告進行技術審核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設施設備、技術能力和技術人員,建立業務質量管理制度,獨立、客觀、公正開展相關業務,對出具的年度排放報告和技術審核意見承擔相應責任,不得篡改、偽造數據資料,不得使用虛假的數據資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行為;技術服務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不得同時從事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業務。三是強化監督檢查。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對重點排放單位、技術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明確現場檢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并要求被檢查者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四是加大處罰力度。對在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年度排放報告編制和技術審核中弄虛作假的,規定了罰款、責令停產整治、取消相關資質、禁止從事相應業務等嚴格的處罰,并建立信用記錄制度。
問:《條例》施行后,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怎么辦?
答:《條例》適用于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及相關活動。對于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條例》從兩個方面作了規定:一是《條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應當參照《條例》的規定健全完善相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二是《條例》施行后,不再新建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重點排放單位不再參與相同溫室氣體種類和相同行業的地方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碳排放權交易。
問:為確保《條例》順利實施,有關方面還將開展哪些工作?
答:確保《條例》順利實施、落地落實,有很多工作要做。有關方面將著重開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續抓好宣傳貫徹。《條例》的專業性比較強,要采取多種方式對《條例》進行宣傳,幫助有關部門工作人員、重點排放單位、有關技術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更好地掌握《條例》內容、領會精神實質,做到知法守法。這是一項基礎性工作。二是及時跟進配套制度。《條例》確立了碳排放權交易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但要真正落地落實,離不開配套規章、辦法、標準等更為具體、操作性更強的規定作支撐。要及時出臺相關配套規定。三是完善監管基礎設施。碳排放權交易管理專業性、技術性強,要有效實施監管,基礎設施的支撐非常關鍵。其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臺對于實施全過程、全方位動態監管,提升監管力度具有重要作用。《條例》對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管理平臺建設作了明確規定,有關方面將以《條例》實施為契機,統籌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快管理平臺建設,提升監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形成監管合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官網